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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对外经贸合作夹具

文章来源:萌哥娱乐网  |  2022-09-03

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对外经贸合作

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对外经贸合作2006-05-19 21:59:50 来源:2006年05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分享到:李东生副局长在东北亚暨环渤海中小企业国际商务合作与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对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负有重要的职责。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积极发挥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下面从三个方面简要做一介绍: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到2005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企业805.7万户,包括:国有集体等内资企业350万户,外商投资企业26万户,私营企业430万户。此外,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个体工商户2463.9万户。个体私营企业在数量上构成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也属于中小企业的范围。就所有制形式来看,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个人成为重要的投资主体,以混合所有为特点的公司成为主要的企业形式,现有的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属于个体私营企业,即个人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或是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十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企业发展迅速。其中,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6.13万亿元,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达到5809.5亿元。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就企业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主要形式是公司。到2005年底,私营公司占私营企业总数的77%,独资企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20%,合伙企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3%。

第二,就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个体私营企业主要从事第三产业,部分从事第二产业,少量从事第一产业。到2005年底,65%的私营企业和89%的个体工商户集中在第三产业;33%的私营企业和10%的个体工商户分布在第二产业;而仅有少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布在第一产业。

第三,就地域分布情况来看,个体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到2005年底,全国私营企业总户数的69%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私营企业数量分别占全国私营企业总户数的18%和13.5%。

第四,就城乡分布来看,私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城镇和农村的户数差别不大,分布较为均衡。2005年底,全国城镇私营企业有280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65%;农村私营企业有150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5%。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有1429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8%;农村个体工商户有1035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42%。

第五,在国际经贸合作领域,个体私营企业的外向度继续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以私营企业为例,2005年全年,经营出口的私营企业达3.1万户,比上年增加0.67万户,增长27.4%。据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字,2005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个体私营等企业进出口总额达2244.7亿美元。其中:出口达148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7.3%,进口额达75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8%。而在出口大省浙江省,个体私营企业的出口额已占到全省外贸出口额的40%以上。

可以说,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极具活力,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准入门槛过高、融资难、政府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行业自律比较薄弱、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多发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2005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21项具体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改革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和退出行为。工商部门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改革和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为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除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积极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及时查处有关商标假冒侵权案件和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7万件,案件总值23.34亿元;查办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9412件,案件总值12.82亿元。同时,工商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增加注册商标,争创驰名商标,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个体私营企业改进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加快建设金信工程,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保障个体私营企业的交易安全。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自2003年10月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的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市场退出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依照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鼓励守信企业,依法监管和处罚失信违法企业。在此基础上,逐步依法公示、披露属于社会公共信息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同时向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2005年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层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通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商部门逐步建立完善了以国家工商总局金信工程为平台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对保障个体私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要求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的实际需要,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利用知识产权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纪人,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私营企业。2005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就业人数达1.07亿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持120.7万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再就业,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10亿元;引导35.6万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8450.6万元。

五是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的体制机制,改进作风,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入手,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已经实行网上服务。改革和完善私营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切实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坚决执行“六项禁令”,严禁各种形式的超标准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罚款,严禁向个体私营企业摊派征订各种杂志、报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通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与各地方政府合作,共同主办各类博览会、洽谈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展,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牵线搭桥。例如,去年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法中小企业博览会。法国十三个行业,一百六十多家企业参加了博览会,突出了中法中小企业合作这一特色,为中法中小企业构建了一个展示、交易、交流、合作的平台,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将和有关部门一起主办以中意中小企业合作为特色的第三届中小企业博览会,继续推动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走向世界。

(二)积极支持各地外向型小商品市场的发展,鼓励开展各类边境贸易。例如在浙江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5万多个商位中,六成的销售额是外销,产品出口到206个国家和地区,每天都有几千名外商在采购中国制造的小商品。据统计,常年驻义乌采购的各国客商已超过8000人。工商部门同样地积极为这些外国客商提供了工商登记、消费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一个良好市场环境。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出台相关措施,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我国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提供便利。

(三)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法》,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2004年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确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由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外经贸部门的原前置许可基本取消,转为工商登记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具有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出台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对外贸易法》的修改精神,鼓励国内个人登记设立从事外贸经营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时为已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经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积极有效地支持了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

(四)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外客商开展直接合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外资企业法律的规定,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与外方共同投资设立、入股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实现投资各方优势互补。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已成为国内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正处在一个极好的发展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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